救灾应急工作规程

发布者:五叶草发布时间:2019-04-08浏览次数:131

救灾应急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明确民政部相关部门救灾应急响应的工作职责,确保救灾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规程。

  

一、预警响应

  

  

  (一)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二)启动流程。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 启动预警响应 (见流程图 1):

  流程图 1:

  

  

  

  

(三)响应措施。

  

1.风险评估。

  

救灾司备灾处牵头,国家减灾中心运行管理中心、数据中心、卫星遥感部、评估与应急部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向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和相关省份民政部门了解灾害风险的发展情况;

  

2)分析历史灾情数据及相关风险信息;

  

3)根据了解的信息和历史数据,分析评估灾害风险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特别是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

  

4)根据可能发生和的造成的危害,向相关省份发出灾害风险预警信息。

  

2.应急准备。

  

救灾司救灾处牵头,国家减灾中心评估与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向有关省份和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发出启动预警响应的通知,要求做好救灾应急各项准备工作;

  

2)编发《救灾快报》,报告部长、分管副部长,通报办公厅、社会工作司等有关司局,发送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编发《灾情和救灾工作通报》,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视情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视情建议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地方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做好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四)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后,救灾司救灾处提出预警响应终止的建议,经救灾司分管副司长审核后,报救灾司司长决定。灾害风险发展成灾害后,救灾司备灾处、国家减灾中心数据中心及时收集核实灾情,国家减灾中心评估与应急部及时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后送救灾司救灾处。救灾司救灾处根据灾害损失程度提出终止预警响应、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救灾司分管副司长审核后,报救灾司司长决定。

  

二、国家Ⅳ级救灾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1.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 30 人以上,50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 万人以上,30 万人以下;

  

3)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 万间以上,10 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 15%20%,或 100200 万人。

  

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流程。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国家Ⅳ级救灾应急响应(见流程图 2):

  

流程图 2

  

  

  

  

(三)应急值守。

  

国家Ⅳ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后,部总值班室加强应急值守力量;救灾司救灾处、备灾处和国家减灾中心运行管理中心、数据中心、评估与应急部、卫星遥感部等处室 24 小时待班。

  

(四)响应措施。

  

1.灾情评估。

  

救灾司备灾处牵头,部总值班室、国家减灾中心运行管理中心、数据中心、评估与应急部、卫星遥感部、航空遥感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接到灾情报告 2 小时内编发《救灾快报》,报告部长、分管副部长,通报办公厅、社会工作司等有关司局,发送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部总值班室摘编 《民政信息专报》报中办、摘编《民政部值班信息》报国办;

  

2)响应启动后,每日 12 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制全国灾情表和信息产品,必要时直接与受灾市、县民政部门联系,及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情况,直至灾情基本稳定;

  

3)利用国内外卫星遥感、航空遥感空间技术灾害监测产品,综合灾区现场信息、基础地理信息、历史灾情等多源信息,开展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综合评估;

  

4)视情建议派出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现场开展灾情核查和灾区需求评估。

  

2.救灾应急。

  

救灾司救灾处牵头,社会工作司综合处、国家减灾中心评估与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以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名义向受灾省份下发《关于启动国家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见附件 2),抄送部有关司局;

  

2)建议派出国家减灾办工作组,响应启动后 24 小时内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查看灾情,了解灾区政府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邀请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派员参加;

  

3)编发《救灾快报》,报告部长、分管副部长,通报办公厅、社会工作司等有关司局,发送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编发《灾情与救灾工作通报》,由救灾司救灾处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通过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发布相关信息; 部总值班室摘编 《民政信息专报》报中办、摘编《民政部值班信息》报国办;

  

4)接到灾区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后,拟定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部,按程序下拨;

  

5)视灾区需求,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必要时,商总参谋部作战部空运救灾物资;

  

6)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灾区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拟定中央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部,按程序下拨;

  

7)监督指导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8)引导专业社会工作组织、慈善组织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人员参与应急救灾和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心理疏导、情绪抚慰等工作;

  

9)向国务院报告应急响应期间的救灾工作情况。

  

(五)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救灾司救灾处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救灾司司长决定终止,并报告分管副部长。救灾司救灾处将响应终止情况通报部总值班室。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向受灾地区下发《关于终止国家Ⅳ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见附件 3),抄送有关司局。灾情进一步加重,达到启动国家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救灾司救灾处提出提升响应等级的建议,按程序报批。

  

三、国家Ⅲ级救灾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1.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 万人以上,80 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0 万间以上,15 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 20%25%,或 200300 万人。

  

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流程。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国家Ⅲ级救灾应急响应(见流程图 3):

  

流程图 3

  

  

  

  

(三)应急值守。

  

国家Ⅲ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后,部总值班室加强值班力量;救灾司和国家减灾中心实行 24 小时值班。

  

(四)响应措施。

1.

灾情评估。

  

  

救灾司备灾处牵头,部总值班室、国家减灾中心数据中心、运行管理中心、评估与应急部、卫星遥感部、航空遥感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接到灾情报告 2 小时内编发《救灾快报》,报告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通报办公厅、社会工作司等有关司局,发送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部总值班室摘编《民政信息专报》报中办、摘编《民政部值班信息》报国办;

  

2)响应启动后,至少每 4 小时与灾区省级民政部门联系一次,每日 12 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制灾情表和信息产品,及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必要时直接与受灾市、县民政部门联系,直至灾情基本稳定;

  

3)利用国内外卫星遥感、航空遥感空间技术灾害监测产品,综合灾区现场信息、基础地理信息、历史灾情等多源信息,开展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综合评估;

  

4)视情建议派出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现场开展灾情核查和灾区需求评估;

  

5)灾情稳定后,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2.救灾应急。

  

救灾司救灾处牵头,社会工作司综合处、国家减灾中心评估与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以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名义向受灾省份下发《关于启动国家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 (见附件 2), 抄送其他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部有关司局;

  

2)建议组成由部领导带队,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的国家减灾委工作组,或国务院救灾工作组在响应启动后 24 小时内赴灾区查看灾情、慰问受灾人员,了解灾区政府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邀请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派员参加;

  

3)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系,通报、会商灾情;落实中央或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精神并上报情况;

  

4)编发《灾情与救灾工作通报》,由救灾司救灾处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通过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发布相关信息;部总值班室摘编《民政信息专报》报中办、摘编《民政部值班信息》报国办;

  

5)适时编发《中国灾情信息》,分送办公厅、国际合作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在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发布;

  

6)接到灾区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后,拟定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部,按程序下拨;

  

7)视灾区需求,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必要时,商总参谋部作战部空运救灾物资;

  

8)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灾区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拟定中央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部,按程序下拨;

  

9)灾情稳定后,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监督指导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11)引导专业社会工作组织、慈善组织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人员参与应急救灾和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心理疏导、情绪抚慰等工作。

  

(五)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救灾司救灾处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救灾司分管副司长、救灾司司长审核后,报分管副部长决定终止,并报告部长。救灾司救灾处将响应终止情况通报部总值班室。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向受灾省份下发《关于终止国家Ⅲ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见附件 3),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部有关司局。

  

灾情进一步加重,达到启动国家Ⅱ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救灾司救灾处提出提升响应等级的建议,按程序报批。

  

四、国家Ⅱ级救灾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1.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 100 人以上,200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 万以上,100 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5 万间以上,20 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 25%30%,或 300400 万人。

  

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流程。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国家Ⅱ级救灾应急响应(见流程图 4):

  

流程图 4

  

  

  

  

(三)应急值守。

  

国家Ⅱ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后,部总值班室实行 24 小时值班,救灾司和国家减灾中心取消休假,实行 24 小时值班。需使用部视频会议系统时,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四)响应措施。

  

1.灾情评估。

  

救灾司备灾处牵头,部总值班室、国家减灾中心数据中心、运行管理中心、评估与应急部、卫星遥感部、航空遥感部、技术装备部、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秘书处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接到灾情报告 2 小时内编发《救灾快报》,报告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通报办公厅、社会工作司等有关司局,发送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部总值班室摘编《民政信息专报》报中办、摘编《民政部值班信息》报国办;

  

2)响应启动后,至少每 4 小时与灾区省级民政部门联系一次,每日 12 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制灾情表和信息产品,及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必要时直接与受灾市、县民政部门联系,直至灾情基本稳定;

  

3)利用国内外卫星遥感、航空遥感空间技术灾害监测产品,综合灾区现场信息、基础地理信息、历史灾情等多源信息,开展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综合评估;

  

4)视情建议派出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现场开展灾情核查和灾区需求评估;

  

5)灾情稳定后,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2.救灾应急。

  

救灾司救灾处牵头,社会工作司综合处、国家减灾中心评估与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以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名义向受灾省份下发《关于启动国家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 (见附件 2), 抄送其他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部有关司局;

  

2)建议组成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或部领导带队,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的国务院救灾工作组在响应启动后 24 小时内赴灾区查看灾情、慰问受灾人员,查看灾情,了解灾区政府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邀请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派员参加;

  

3)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系,通报灾情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和需求,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意见;落实中央或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精神并上报情况;

  

4)编发《灾情与救灾工作通报》,由救灾司救灾处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通过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发布相关信息;部总值班室摘编《民政信息专报》报中办、摘编《民政部值班信息》报国办;

  

5)适时编发《中国灾情信息》,分送办公厅、国际合作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在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发布;

  

6)接到灾区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拟定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部,按程序下拨;

  

7)视灾区需求,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必要时,商总参谋部作战部空运救灾物资;

  

8)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灾区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拟定中央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部,按程序下拨;

  

9)灾情稳定后,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监督指导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11)引导专业社会工作组织、慈善组织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人员参与应急救灾和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心理疏导、情绪抚慰等工作。

  

3.救灾捐赠。

  

救灾司救灾捐赠(综合)处牵头,视情提出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的建议,经批准后,适时开展以下工作:

  

1)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

  

2)向社会发布灾区救灾物资和资金需求信息;

  

3)指导各地开展救灾捐赠;

  

4)下拨救灾捐赠款物,定期公告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情况;

  

4.后勤保障。

  

救灾司救灾捐赠(综合)处、机关服务中心相关处室负责,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确保救灾工作用车,确保通信畅通;

  

2)保障救灾工作人员值班时的餐饮等;

  

3)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五)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救灾司提出响应终止建议,分管副部长审核后,报部长决定终止。救灾司救灾处将响应终止情况通报部总值班室。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向受灾省份下发《关于终止国家Ⅱ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见附件 3),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部有关司局。

  

灾情进一步加重,达到启动国家Ⅰ级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救灾司救灾处提出提升响应等级的建议,按程序报批。

  

五、国家Ⅰ级救灾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1.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 200 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 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20 万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 30%以上,或 400 万人以上。

  

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流程。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国家救灾Ⅰ级应急响应(见流程图 5):

  

流程图 5

  

  

  

  

(三)应急值守。

  

国家Ⅰ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后,部总值班室实行 24 小时双值班,救灾司和国家减灾中心取消休假,实行 24 小时值班,需使用部视频会议系统时,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四)响应措施。

  

1. Ⅰ级响应启动后,迅速向党中央和国务院报告,向国家减灾委主任、副主任报告,定时续报有关情况;以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名义向受灾省份下发《关于启动国家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 (见附件 2),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部有关司局。

  

2.适时成立部救灾应急指挥部 (见附件1),统一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3.建议国务院派出由国家减灾委主任带队的国务院救灾工作组迅速赶赴灾区,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4.在部领导的统一指挥下,对灾情评估、应急响应和受灾人员救助等工作进行快速处置;协调安排与国家级救灾应急响应有关的部领导活动;部内各有关部门做好与中办、国办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联络;督办落实中办、国办及部党组有关救灾工作的决定事项;协调落实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和部领导有关批示、指示;办理各类文电。

  

5.适时召开由国家减灾委主任主持,国家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6.灾害发生后 24 小时内商财政部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必要时,商总参谋部作战部空运救灾物资。

  

7.及时收集、评估及更新灾情,汇总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的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定时向国务院报告,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8.视情组织开展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国际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引导专业社会工作组织、慈善组织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人员参与应急救灾和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心理疏导、情绪抚慰等工作。

  

9.协调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确保抗灾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总参谋部等部门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协调公安部门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协调发展改革、农业、商务、粮食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协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工作;协调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协调外交部门做好救灾涉外工作;协调中国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10.适时编发《灾情与救灾工作通报》,统一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通过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发布相关信息。

  

11. 适时编发《中国灾情信息》,统一向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通报灾情信息,在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发布。

  

12.适时提出举行哀悼活动建议。

  

13.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拟定中央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部,按程序下拨。

  

14.灾情稳定后,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5.监督指导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五)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部长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国家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向受灾省份下发《关于终止国家Ⅰ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见附件 3),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部内有关司局。

  

六、其他事项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本规程执行。